德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Deyang National High tech Industrial Development Zone

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医药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7-11-21 来源:德阳高新区 浏览次数:112 打印

为推进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医药产业发展,推动医药项目快速聚焦发展,加快千亿医药园区打造,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利用医药专家的专业技术和从业经验,在产业规划、项目评审和项目引入等方面发挥行业和专业优势,推动我区医药产业快速发展。

第二条  医药专家任职条件

    本办法所称医药专家是指由国家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各类医药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医药企业推荐或个人自荐,从事医药专业相关工作,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熟悉有关医药、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和产业发展状况,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具有本专业的相关资格,在专业领域有一定的造诣和影响力。

(三)经过国家、省局和市局组织的审批、认证、注册等业务知识培训。

(四)从事医药专业相关工作8年以上,具有中、高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有项目评审经验,主持或参加过5次地级市以上医药项目评审工作;

(五)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

 ()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三条  医药专家的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在保密的情况下,要求获取与项目评审有关的各种资料。

(三)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四)有权拒绝参加非医药专业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工作。

(五)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四条 医药专家的义务

(一)为高新区建设规划和各类相关政策制定提供专业指导和建议。

(二)积极参与中介招商工作,为高新区医药产业推荐和引入产业项目。

(三)为高新区医药大健康产业相关项目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和服务。

(四)推荐其他优秀医药及大健康专家。

(五)按高新区管委会安排,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审工作,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六)遵守职业道德,独立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承担评审责任,按时完成评审任务,对项目的评审结果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七)参与评审与本人或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妨碍公正评审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

(八)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审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九)因工作调动、职务变化等造成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高新区管委会更新专家信息。

(十)未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不得以高新区医药专家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

(十一)接受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投资服务局和发改经济局等部门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第五条  医药专家入库

(一)医药专家填写专家主要信息登记表,提交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商投资促进部门初审;

(二)专家信息登记表初审通过后,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会同投资服务局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填写专家入库审批表,报高新区管委会审定;

(三)专家入库审批表审定通过后,专家进入高新区专家库,可在其政务网站予以公告。

第六条  医药专家退出

有以下情形之一,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取消其本区医药专家资格: 

(一)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家评审咨询工作。

(二)由专家本人书面申请提出退出的。

(三)不履行专家义务或无特殊情况不接受专家评审工作3次以上的。

(三)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严重违反职业操守的。

(四)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七条 高新区管委会人才服务中心会同投资服务局负责医药专家的动态管理,主要工作是:

(一)遴选医药专家,组建专家库并进行日常管理;

(二)抽选医药专家组成医药专家组开展项目评审;

(三)联系医药专家开展专业技术咨询和服务,以及为园区企业开展业务培训;

(四)联系医药专家开展医药产业中介招商工作。

第八条  劳动报酬及差旅费用报销

(一)参加本区组织的医药评审、咨询、论证等活动,按照《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聘用专家工作经费与劳务费的支付办法》相关标准确定和支付劳动报酬。

(二)参与中介招商工作,引入高新区产业规划类项目,可据实报销与项目洽谈或对接有关的交通、住宿等差旅费用。若引入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并开工建设,依据《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试行)》(高管委发20161号)有关奖励规定执行,但需扣除项目招商过程中已报销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商投资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