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Deyang National High tech Industrial Development Zone

【转载】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1-22 来源:德阳高新区 浏览次数:128 打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德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  

  

德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暂行办法》规定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对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的考核指标包括大气污染防治约束性指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具体内容见附件)。相关指标根据省政府对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和重点任务的考核要求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大气污染防治约束性指标完成满分60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40分,共计100分。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评分结果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当年空气质量新达标的加5分;当年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改善幅度前三名分别加6分、4分、2分,当年单项大气污染物指标年均浓值新达标的加2分。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获得市级以上通报表扬的,按国家、省级、市级每次分别加3分、2分、1分;工作经验在市级以上推广交流的,按国家、省级、市级每次分别加3分、2分、1分。以上加分项可重复计算。

第五条 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依据年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制定本地区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到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并配套相关政策,完善保障措施,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第六条 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考核要求进行自查,每年年初将上年度自查报告送市环保局。自查报告应包括任务分解、工作推进和目标完成情况。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市环保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评出考核等次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考核结果按比例折算纳入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考核分值。

第九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市政府委托市环保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进行约谈。

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可暂停该地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环保基础设施和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第十条 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对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实施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考核指标

附件

考核指标

序号

指标类别

分值

单项指标名称

单项指标分值

1

大气污染防治约束性指标

60

细颗粒物(PM2.5)

浓度目标

40

2

空气质量优良率目标

10

3

NOx减排目标

5

4

SO2减排目标

5

5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

40

产业结构调整

4

6

能源结构调整

3

7

工业污染治理

4

8

“散乱污”清理整治

4

9

燃煤锅炉治理

3

10

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5

11

机动车污染防治

5

12

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

4

13

重污染天气应急

5

14

工作保障措施

3

注:未达标城市PM2.5年均浓度完成考核目标的,计40分;PM2.5年均浓度未完成考核目标,但有所下降的,按照PM2.5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40计分;PM2.5年均浓度未完成考核目标,且不降反升的,计0分。达标城市PM2.5年均浓度持续达标且符合在一定范围内波动要求的,计40分;达标城市PM2.5年均浓度持续达标但超过波动范围的,计30分;达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退出达标的,计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