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
《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党工委2022年第14次委员(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阳高新区管委会
2022年6月9日
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管理办法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促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国资委出资人审批事项清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德阳市委、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德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重要子公司(以下统称出资企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出资企业的主业定位、战略规划、财务预决算、投融资和担保、资产交易、改制重组、薪酬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等对国有资产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件。
重大事项分为审核事项和备案事项。审核事项应经财政金融局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三条以下事项为审核事项:
(一)出资企业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改制、申请破产、清算、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及设立、解散子公司等;
(二)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投融资规划;
(三)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及单项超过1000万元(含)、境外单项超过100万(含)美元的重大投资计划;
(四)出资企业产权转让、划转、评估、资产出租、参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
(五)出资企业单项标的500万元(含)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六)出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表及说明,出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变化,出资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挂账损失,需要核销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实收资本,以及出资企业用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等;
(七)出资企业对所投资公司外的企业提供担保以及超出其持股比例对所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对出资企业及下属公司以外企业3000万元以上资金拆借;
(八)出资企业高管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出国(境)、对外兼职;
(九)出资企业工资总额、年金管理、住房补贴;
(十)出资企业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保险等高风险业务以及变更主营业务(含各种资质的转移);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出资企业单项不超过1000万元(含),境外单项不超过100万(含)美元的投资;
(二)出资企业的融资方案,为子公司提供单项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对出资企业及下属公司以外企业3000万元以下资金拆借;
(三)出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财务管理制度、薪酬分配制度、资产管理制度;
(四)出资企业确需变更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年度经营计划、财务快报、中介机构对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结果;
(五)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审核事项应在董事会(或决策层)作出决议后及时上报,备案事项须在董事会(或决策层)作出决议或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
审核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一)事项内容简介;
(二)董事会(或决策层)决议;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需);
(四)有关事项的解释和说明;
(五)财政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财政金融局对出资企业的审核事项按出资人职责依法进行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查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省、市、高新区的产业政策,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是否进行了可行性研究等。
根据需要,财政金融局可对有关事项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审查。
第七条出资企业上报的审核事项,申报资料齐全的,财政金融局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对于确需延长审核时间的,财政金融局应及时告知。超过时限未出具审核意见书,又未告知需延长时间的,视为无异议,出资企业可自行实施。
第八条出资企业上报的备案事项,财政金融局有权进行复核和纠正。
第九条出资企业董事会(或决策层)依法负责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决策承担直接责任;财政金融局对出资企业上报的审核事项出具审核意见,对审核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出资企业未按本办法上报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涉及的须报财政金融局审核或备案的其他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出资企业党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审核、备案制度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高工委发〔201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