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快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鼓励和扶持创业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培育富有创新意识的企业家和高新技术企业。结合高新区实际,特设立“德阳高新区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子资金属于非营利性专项资金,运营、管理应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益化、服务提供专业化的原则进行,且必须遵守现行法律、法规项目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种子资金的安排遵循评价、决策、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实行专家评估、评审,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策以及德阳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管理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 种子资金来源
种子资金初设规模为300万人民币,视资金使用和需求情况逐年到位。种子资金来源为管委会专项资金和政府相关部门专项资金。
第五条 种子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种子资金的管理机构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在管委会的监督下开展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其主要职能有:
(一)负责种子资金的筹措、业务管理;
(二)受理种子资金的申请,对申请企业的资格和项目进行预审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估并报批;
(三)为审批合格的企业办理资金的发放手续;
(四)对种子资金使用行监督;
(五)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种子资金运行及管理情况。
种子资金的监督机构为管委会,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对种子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二)负责对通过专家评估的项目进行审批;
(三)其他与种子资金相关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种子资金支持对象及条件
种子资金面向注册登记地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且在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备案的企业及孵化项目。申请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符合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确定的孵化领域;
(二)在技术创新及商业模式创新上特色明显,生产及市场营销计划可行,产业化目标明确,市场开发潜力较大,成长性好,符合环保相关要求;
(三)掌握有核心或必备的研发、生产技术,具备研发和生产所必需的设备和人才队伍,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对所申报的项目拥有产权关系明晰的自主知识产权;
(五)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六)企业未发生重大环境、安全和质量事故。
第七条 种子资金支持的方式及额度
种子资金使用采取无偿资助形式,每个在孵项目有且仅有一次获得资助的机会。种子资金的支持额度为3万元至10万元。
第八条 种子资金申请程序
申请种子资金的企业应向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商业计划书;
(三)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合作开发技术合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等);
(四)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产学研合同、技术报告、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五)可以说明产品市场前景的文字材料(如:市场调查报告、产品包销合同等);
(六)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等);
(七)项目团队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种子资金的评审、审批和实施
(一)采取集中受理、集中评审的办法,每年开展一次申报工作。
(二)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按照每年企业申报情况提出种子资金年度实施方案报党工委、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按方案实施;
(三)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就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资格、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
(四)根据初审情况,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按照相关程序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参加评审的专家人选,并组织对申请种子资金的企业进行评审;
(五)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建议资助额度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后,将公示结果提请党工委、管委会审议;
(六)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按照审批结果与其签订资助合同并办理种子资金发放手续。
第十条 种子资金资助实行合同化管理,合同期为两年。企业应对种子资金建立专账,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资金的开支范围要符合资助合同的有关约定。企业每半年需向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报送一次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对种子资金有全程督查权,并通过定期报告、随机抽查和现场检查三种方式对种子资金项目进行监理。必要时由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凡发现开发项目与资金使用协议有不符时,有权停止资金的使用,并对承担单位进行项目财务清算,承担单位将剩余种子资金如数退还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对于由于人为原因而造成项目失败的,将根据合同约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种子资金资助期内,企业确因客观因素,致使合同不能执行、项目实施无效益、项目实施失败等,企业应及时向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进行汇报并做出说明,同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由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审核后,及时报管委会审议。
第十三条 种子资金的验收实行备案制。在种子资金资助合同期满1个月内,企业应将种子资金的实施情况以总结的形式报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备案,总结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和企业发展情况。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应按照合同要求,对项目执行情况、种子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原则上获资助项目应获得一项以上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合作开发技术合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等)。对未完成合同目标或没有通过备案的企业,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有权追回资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向管委会申报有关科技经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可根据情况进行适时修订,并由德阳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