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Deyang National High tech Industrial Development Zone

德阳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3-22 来源:市高新区 浏览次数:5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德阳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入驻企业的管理,促进入驻企业的健康发展,结合德阳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入驻企业是指所有达到入驻标准并与中心签订协议,办理完入驻手续后正式入驻德阳高新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企业。

第三条中心将发挥国家级孵化器引领、示范作用,吸引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入驻,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孵化器的职能

第四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驻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为入驻企业提供研发、试验、办公场地和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存活率和创业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六条 中心对入驻的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为每个公司提供原则上不超过5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平台类公司除外),并提供综合物业服务;

(二)协助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验资等代理服务;

(三)科技咨询服务。政策、工程、管理咨询,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贸易、企业策划等咨询;

(四)策划推广服务。企业技术及产业包装和宣传、企业项目和产品推介、网站服务及广告策划等;

(五)创业辅导服务。提供企业创新方法培训、创新创业大讲堂、创业导师团队服务;

(六)定期举办培训、论坛、联谊会、沙龙等活动。

第三章入驻条件

第七条入驻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注册地在德阳高新区或承诺1月内迁入德阳高新区的企业

(二)入驻企业的主营业务应符合国家产业目录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三)入驻企业经营的产品或项目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四)对于在技术上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市场前景特别好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五)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并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企业拥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及技术开发团队,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六)入驻企业无污染物排放,同时建立安全生产、研发制度;

(七)按中心要求填写入驻资料,并配合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八)孵化平台独立引进企业必须符合以上条件。

第八条入驻企业应尽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二)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遵守与中心、物业签订的各项协议、承诺;

(四)及时准确地向中心报送报表和统计数据,以及相关证书资料,支持中心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五)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和材料;不得向外排放废水废气;在安全生产上服从中心和物业的管理;

(六)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章入驻程序

第九条申请入驻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德阳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入驻企业申请表》《法人代表履历表》《技术牵头人履历表》《团队成员情况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创业计划书》包括项目描述、资金数量及来源、资金筹措计划、市场分析、管理组织、营销策略、财务计划、风险控制、环保措施等;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 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入驻给予明确的答复。

第十一条中心回复同意入驻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入驻手续,签订《德阳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入驻协议》《德阳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物业管理协议》等相关协议及承诺,缴纳房租、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入驻协议是中心与孵化企业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孵化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一般约定孵化条件、孵化服务的内容、孵化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五章 孵化毕业

第十三条 企业经过孵化,关键技术已经成熟、可以到孵化器以外独立生产与经营,称之为毕业。入驻企业原则上要求达到第一年研发,第二年成长,第三年毕业。

企业毕业时应达到下列标准中至少2项:

(一)经国家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且有1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三)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六章孵化延期

第十四条企业孵化期孵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期限从《德阳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入驻协议》签订之日起算。3年期满,企业办理毕业或退出手续。对符合条件需延期的企业,可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不超过2年。

第十五条延期的条件:

(一)各类证照审批时间较长的项目;

(二)因装备、器材、设备安装要求过高,前期装修超过50万以上的企业;

(三)产品市场前景好、技术起示范和领航作用但暂未达到毕业条件的企业;

第十六条延期申请程序:

)企业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述明理由:

1.毕业或者延长孵化申请书,载明延长孵化的理由;

2.最近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3.知识产权、财务、行政等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4.销售合同、装修发票等;

5.其他支撑材料。

(二)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评审回复。

第七章 企业退出

第十七条按照“一年一考核”原则,入驻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终止孵化并办理退房手续。

(一)孵化期满后,企业未提出延期孵化申请或提出申请但未通过评审;

(二)孵化期内,企业主动提出终止协议;

(三)延长孵化期满后,企业仍未达到毕业标准;

(四)根据《德阳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在孵企业考核办法》,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

(五)企业在孵化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中心可以立即终止孵化,并视情况收回企业在孵化期内享受的房租减免等优惠措施,要求企业退回已获政策资金,并迁出中心,情节严重者,中心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或利用所租用的场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当手段影响评审工作的,经调查确认后,直接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入驻的,撤销孵化资格;

3.在园区进行危险研发、生产和实验活动,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4.将中心提供的办公场所转租其他公司或个人;

5.累计拖欠相关费用3个月以上。

第十八条企业自接收中心退房通知起30日内,原则上应将办公场所回复原状后退房;若逾期不办理退房,视为自动放弃房内固定资产、文件等所有余留财产及资料。

第八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中心将在园区网站上公布入驻企业的入驻条件、入驻程序、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条中心将入驻企业提供的入驻协议、人员资料以及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专利证书等证照复印件,年度财务报表、重大事项的有关记录等文档进行独立归档,并具有保密责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办法由德阳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